常務理事會會議制度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負責。為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商會章程》相關條款,特制定本度。
一、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時間
1、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二、主持、出席、列席、召集人員
1、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其他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2、常務理事會議出席人員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常務理事會議,邀請名譽會長、顧問、顧問單位、政府領導、相關部門和主管單位列席會議,指導工作,但不參與表決;
4、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秘書處通知須出席人員。
三、會議主要內容
1、研究指導商會秘書處工作;
2、建議提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人選;
3、討論決定常務副會長人選,討論決定其他人員聘用或免職;
4、審議表決本會制度、計劃、提案建議以及選舉等相關事務;
四、會議有關要求
1、常務理事會議須全體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常務理事組成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先向會長請假;
3、一年內二次無故未參會者,視為自動退出在本會中擔任的職務;并通報市工商聯、市民政局,同時在商會網站公示;
4、會議紀要僅供本會內部傳達,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與會人員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守秘密;
5、會議議題由本會秘書處在會前根據本會的工作情況和有關提議進行整理,并在會議召開前通報給各位參會人員。
五、本制度經2015年7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